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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一)
什么是危险品
根据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凡具有爆炸、易燃、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贮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即危险品。其中燃爆危险品占相当大的比例。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业户,除必须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2、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3、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有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4、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持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考核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
6、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必须具备《细则》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5辆以上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三)
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时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办理托运。
(二)在托运单上填写清楚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三)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证件:
1、爆炸物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四)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五)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运输。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四)
危险品运输管理
1.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五)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路须带齐的证件
1、车辆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从业人员
驾驶员
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押运员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组织条件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设施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且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
3、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金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除车辆本身外,须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金;
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主管单位的资金保证书。
4、车辆条件
拥有10辆或以上达到一级车况的专用运输车辆(自货自运企业及其它军工、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部门除外);
持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与具备危运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签订有维修保养合同;
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制车厢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电路系统有电源总切断装置和电火花隔离装置;
车辆右后方悬挂有矩形标志牌,驾驶室顶部装置有三角形标志顶灯;
配有相应各种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等工具;
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有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计、液位计、导静电带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体表面喷涂有明显标志;
罐(槽)外部附有可*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罐(槽)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并定期请专家对罐(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5、装卸机具及仓储设施条件
各种装卸机械、工具具有足够安全系数;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配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库场配备有专职人员看管。
6、安全操作条件
装卸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必须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
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能继续使用;
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
7、人员条件
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危运)资格证》;
装卸、押运、维修及管理人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从业人员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业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有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备注事项
1、提交资料及证照(含复印件)须清晰、有效,规格为标准A4纸,并装订成册。
2、如须办理其它日常业务如新增、报废、更新、过户、迁入、迁出、停业、复业等,请到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六)
如何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年审手续?
1、企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有效工商执照(复印件)
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缴讫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二级维护档案备案卡,原件)
车辆有效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槽罐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还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复印件)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实际危运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2、受理部门接到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开业条件、经营行为、票证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车辆二级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审验,并到现场审验车辆。审验合格后办理年度审验合格签章手续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七)
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及防护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漏洒现象,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爆炸品:迅速转移至安全场所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洒的物品及时用水湿润,洒些锯屑或棉絮等松软物,轻轻收集。
2.压缩气体或易挥发液体:打开车门、库门,并移到通风场所。液氨漏气可浸入水中,其他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
3.自燃品或遇水燃烧品:黄磷洒落后要迅速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蜡的铁桶中。
4.易燃品:将渗漏部位朝上。对漏洒物用干燥的黄沙、干土覆盖后清理。
5.毒害品:迅速用沙土掩盖,疏散人员,请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处理。
6.腐蚀品:用沙土覆盖,清扫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7.放射品:迅速远离放射源,保护好现场,请卫生防疫部门指导处理。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八)
铁路危险货物、鲜活货物运输介绍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殊防护的物品称为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的品名、包装、标志、运输限制、托运手续、装卸车要求,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
鲜活货物包括易腐货物(如肉、鱼、蛋、水果、蔬菜、鲜活植物等)和活动物(如禽、畜、兽、蜂、活鱼、鱼苗)两大类。
易腐货物,按其热状态又有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之分。易腐货物与非易腐不得按一批运输,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运输。托运人托运冻结状态或冷却状态的易腐货物应使用冷藏车运输。使用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货物运单上须注明“途中制冷”、“加冰”或“不加冰”字样。
托运鲜活植物、活动物沿途需要上水时,托运人需派人押运并在货物运单上注明上水站站名,承运人免费供水,上水用具由托运人或押运人自备。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九)
铁路对危险货物包装的规定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的规定进行包装,同时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和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易燃液体容器应至少留有5%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密封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拟装物发生反应,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危险品运输相关常识(十)
要求改变危险货物包装的处理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包装改进申请表,并应首先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及包装检测部门的包装试验合格证明。
发站认为改进的包装方法符合运输要求时,报铁路分局审查,并通过铁路局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跨局试运的应通知有关铁路局、分局和车站。
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运单“包装”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试运时间至少一年以上。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对试运结果的意见报铁道部。铁道部可根据试运结果确定全路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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