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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到底改了些什么?

文字:[大][中][小] 2016-5-6    浏览次数:234    

       4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


       36号文件对实施近3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和完善,以适应新市场环境下,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要求,以进一步保证危险品运输安全,从而促使危险品运输行业发展。


       36号文件修订了哪些条款?这将给危险品运输企业带来怎样的好处?


       体现法规的一致性


       修订内容:


       (1)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


       原内容: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删除第3、4目


       删除具体内容:


       ①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②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3)删除第二十五条


       删除具体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4)删除第六十二条


       删除具体内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观点:


       对于这些条目的修改,千思危险品运输企业认为,交通运输部最近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已经将2号文件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涵盖其中,即,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技术要求,1号文件第七条已经有明确的表述。


       删除的第八条第(一)项第3、4目,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也是这样。


       比如,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与删除的第二十五条几乎一模一样。


       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你应该知道这些。


       体现简化审批手续


       修订内容:


       (1)第十条修改


       原内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删除第十七条


       删除具体内容: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行业观点:


       这是一个先照后证的问题,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原来的2号文件,申请企业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体现管理的专业化


       修改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


       原内容:


       ①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②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改为:将上述两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行业观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不单单涉及车辆管理,还有普货运输和站场的审批许可的内容,适用的范围较广,外延较大。修订后的36号文件,突出对车辆的管控,并将之纳入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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